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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争鸣] 开除范美忠,你有什么资格?

本主题由 红霞 于 2008-6-1 00:27 关闭

开除范美忠,你有什么资格?

昨天看到《教育界签名呼吁开除地震灾区垃圾教师》,我非常震惊,今天一大早又看到《请主张开除范美忠的各界人士来签名》、范美忠违反《教师法》的文章,我简直感觉到自己生活在非人间!范美忠无非是做错了事件,说了几句大家不爱听话,竟然不但是遭到围攻,现在又竟至于要被开除了!是谁给你们这种践踏他人的权力?
对于教师这个群体,因为生活在其中,我有时是无言的。他们对工作勤奋认真,起早贪黑,忙得几乎没失去性生活(这是一同事说的一句话),我同情包括我在内的教师们。教师自以为自己对得起教育,我要问:你们对得起学生吗?比如常见的一种现象,罚学生站,把学生驱逐出教室,这种剥夺学生权利、戕害学生心灵的做法代代相因,司空见惯,你们认识到自己的“缺德”吗?如果要进行道德审判,又有多少教师不会被送上被告席呢?同样是这些教师,工资被拖欠被克扣,当自己的权益被损害时,一个个只会背地里叽叽咕咕,有几个人敢于直接质问侵害自己权益的领导?校长开会开到半夜十二点,有几个人敢吭一声?不都乖乖地坐那里吗?有一个同事还在坐月子,书记打电话要她参加政治学习,她不也是乖乖地参加了吗?在强权者面前的驯服难道在你的身上没有表现吗?
“主张开除范美忠的各界人士”,如果你的医疗保险有着落,如果你的失业保险有着落,如果你的养老保险有着落,如果你有着稳定而丰厚的经济收入,如果你了有实质的言论自由,如果你现在拥有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为这个国家的优保对象,你有闲情有闲心,尽可以去签你们的名吧。但是,如果上述问题你有一项没有解决,首先,你要争取的是自己作为人的权利,如果自己的人的地位都没有建立起来,你所谓的道德是谁的道德吗?没有人的基础的道德本身就不是道德。对自己对他人的权利被剥夺权益被侵害,你愤怒过吗?你抗争过吗?你如果没有愤怒过没有抗争过,你又有什么资格对范美忠愤怒呢?
那些叫嚣着要开除范美忠并且能够使出法律的人,自以为自己拥有一定的权利。既然你们能够想着用从法律来惩治他,我问你们:你们自己的法律地位是完全的吗?宪法赋予给你们的权利在实际生活中都获得落实了吗?作为公民的基本地位都没有确立,你有什么资格要开除范美忠?即或你现在是一个真实的公民,你仍然没有资格开除范美忠,他如果真的触犯了法律,司法机关自然会启动相应的司法程序,也不是随便一个口号就剥夺他人的某种资格或地位。你作为普通人,没有任何开除范美忠的资格。
开除意味着从法律上剥夺他人的权利,它不是个人行为,如果每一个人都可随便地想要开除某一个人,那么,每一个人都将被开除,除非你是一个十全十美的人,而这种人在人的世界是不存在的。而且,每一个人可以这么地随便想随便做,法律就失去了意义。这样随便地想随便地做,无异于那些搞人肉炸弹袭击的极端主义者,无异于文革的疯狂。这样随便想随便做是对法律秩序的挑战,是对现代文明的挑战。
       开除范美忠的人,你们在中国不是时时在被开除着吗?房价把你们开除出房屋,失业保险开除了你们辞职的自由,户口把你开除你喜爱的某个地区,屏蔽开除了你的这个思想的存在权,提建议或意见把你开除出领导的信任圈,等等,等等,一不小心,在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自己被开除掉,有时自己还不知道呢!你如果怀有这种恐惧,为何要把这种恐惧加给一个有思想的读书人?
一面借用法律来打击异见,一面又在摧毁法律秩序,在强权者面前垂首摇尾,在一个读书人面前却暴虐残忍,这究竟是怎样的人的姿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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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南冠客 于 2008-5-31 10:25 发表
昨天看到《教育界签名呼吁开除地震灾区垃圾教师》,我非常震惊,今天一大早又看到《请主张开除范美忠的各界人士来签名》、范美忠违反《教师法》的文章,我简直感觉到自己生活在非人间!范美忠无非是做错了事件,说了几句大家不爱听话,竟然不但是遭到围攻,现在又竟至于要被开除了!是谁给你们这种践踏他人的权力?
同样,你有什么资格说生活在非人间,有什么资格说践踏他人的权力?

你有你的标准,公众有公众的标准。

诚然,不开除范美忠,没什么不可,但开除范美忠,更没什么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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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不能被开除,因为只有他才能衬托其它教师的伟大。
永远不能适应这个世界
注定他要改变这个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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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两次被不同学校开除

“ 是否开除我,我看的并不重要。”思想与众不同的范美忠,曾经两次被学校开除,一次是2000 年在广州一所学校,只教了20 天,一次是在杭州外国语学校,教了3 个月,因说了一些学校认为“ 过激”的话被除名。光亚学校是他待的时间最长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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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南冠客 于 2008-5-31 10:25 发表
对于教师这个群体,因为生活在其中,我有时是无言的。他们对工作勤奋认真,起早贪黑,忙得几乎没失去性生活(这是一同事说的一句话),我同情包括我在内的教师们。教师自以为自己对得起教育,我要问:你们对得起学生吗?比如常见的一种现象,罚学生站,把学生驱逐出教室,这种剥夺学生权利、戕害学生心灵的做法代代相因,司空见惯,你们认识到自己的“缺德”吗?如果要进行道德审判,又有多少教师不会被送上被告席呢?同样是这些教师,工资被拖欠被克扣,当自己的权益被损害时,一个个只会背地里叽叽咕咕,有几个人敢于直接质问侵害自己权益的领导?校长开会开到半夜十二点,有几个人敢吭一声?不都乖乖地坐那里吗?有一个同事还在坐月子,书记打电话要她参加政治学习,她不也是乖乖地参加了吗?在强权者面前的驯服难道在你的身上没有表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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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不开除范美忠天大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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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南冠客 于 2008-5-31 10:25 发表
“主张开除范美忠的各界人士”,如果你的医疗保险有着落,如果你的失业保险有着落,如果你的养老保险有着落,如果你有着稳定而丰厚的经济收入,如果你了有实质的言论自由,如果你现在拥有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为这个国家的优保对象,你有闲情有闲心,尽可以去签你们的名吧。但是,如果上述问题你有一项没有解决,首先,你要争取的是自己作为人的权利,如果自己的人的地位都没有建立起来,你所谓的道德是谁的道德吗?没有人的基础的道德本身就不是道德。对自己对他人的权利被剥夺权益被侵害,你愤怒过吗?你抗争过吗?你如果没有愤怒过没有抗争过,你又有什么资格对范美忠愤怒呢?
呵呵,同样我可以说,你自己这些事情解决了,再来替范美忠伸张“正义”吧。

如果只注重自己的人的价值而不顾社会共同遵守的道德,你所谓的道德是什么道德?道德是一个社会概念,践踏公共道德就是不道德。你不愤怒,你不抗争,只想着个人的权利,请你离开这个社会,离开这个人类,去到深山荒野与畜生为伍。

你不与我们同类,你又有什么资格指责别人呼吁开除范美忠呢?

[ 本帖最后由 归去来 于 2008-5-31 11:0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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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南冠客 于 2008-5-31 10:25 发表
那些叫嚣着要开除范美忠并且能够使出法律的人,自以为自己拥有一定的权利。既然你们能够想着用从法律来惩治他,我问你们:你们自己的法律地位是完全的吗?宪法赋予给你们的权利在实际生活中都获得落实了吗?作为公民的基本地位都没有确立,你有什么资格要开除范美忠?即或你现在是一个真实的公民,你仍然没有资格开除范美忠,他如果真的触犯了法律,司法机关自然会启动相应的司法程序,也不是随便一个口号就剥夺他人的某种资格或地位。你作为普通人,没有任何开除范美忠的资格。
...
任何公民都有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开除”,就是公众意愿的表达,你反对开除,也是意愿的表达。公民(公众)表示意愿,并不是行使“开除”的法律权力,他们也没有这个权力。所以说,你说人家没有资格,你又有什么资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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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秋天放歌 于 2008-5-31 10:46 发表
范某不能被开除,因为只有他才能衬托其它教师的伟大。
开除的主体是谁,我在文章中已经有表述,用你的智慧先把文章看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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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南冠客 于 2008-5-31 10:25 发表
开除意味着从法律上剥夺他人的权利,它不是个人行为,如果每一个人都可随便地想要开除某一个人,那么,每一个人都将被开除,除非你是一个十全十美的人,而这种人在人的世界是不存在的。而且,每一个人可以这么地随便想随便做,法律就失去了意义。这样随便地想随便地做,无异于那些搞人肉炸弹袭击的极端主义者,无异于文革的疯狂。这样随便想随便做是对法律秩序的挑战,是对现代文明的挑战。
莫名其妙!

“每一个人都可随便地想要开除某一个人”。上贴已经说明,“开除”,是公众表达的意愿,这个意愿当然要当然由法律来决断,有什么不可?表达了这个意愿,就是“无异于那些搞人肉炸弹袭击的极端主义者,无异于文革的疯狂。这样随便想随便做是对法律秩序的挑战,是对现代文明的挑战”?

你嘴巴张得太大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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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啊,一方面羡慕人家诺贝尔奖,一方面又缺少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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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南冠客 于 2008-5-31 10:25 发表
开除范美忠的人,你们在中国不是时时在被开除着吗?房价把你们开除出房屋,失业保险开除了你们辞职的自由,户口把你开除你喜爱的某个地区,屏蔽开除了你的这个思想的存在权,提建议或意见把你开除出领导的信任圈,等等,等等,一不小心,在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自己被开除掉,有时自己还不知道呢!你如果怀有这种恐惧,为何要把这种恐惧加给一个有思想的读书人?
一面借用法律来打击异见,一面又在摧毁法律秩序,在强权者面前垂首摇尾,在一个读书人面前却暴虐残忍,这究竟是怎样的人的姿态呢?
不要说大话为吓人。不要把自己当做上帝俯视人间。

东扯西拉。你说的现象是存在的,但这些是范美忠无错的佐证?

杀人者要审判,杀人者说:为什么审判我,还有纵火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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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南冠客 于 2008-5-31 11:18 发表
开除的主体是谁,我在文章中已经有表述,用你的智慧先把文章看懂吧。
你自己就糊涂一片,把“呼吁”理解为“行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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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k12zhu888 于 2008-5-31 11:19 发表
中国啊,一方面羡慕人家诺贝尔奖,一方面又缺少宽容。
不开除范美忠,也是可以的,但是有前提的。

不开除如果意味着承认范是对的,哪就不是宽容不宽容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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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k12zhu888 于 2008-5-31 11:19 发表
中国啊,一方面羡慕人家诺贝尔奖,一方面又缺少宽容。
请教楼主身在国内还是身在外国?做过调查和比较吗?假如范美忠是在美国现形为“范跑跑”,会不会被开除,在哪国不会被开除?
以下引用王山而转引的帖子
转——
假如范美忠在美国——美国教师对学生的责任及其他

http://view.QQ.com  2008年05月27日07:30   南方网  不鸣则平  评论702条

教师范美忠从“自由民主尊重人权”的角度对自己在教课当中意识到大地震来临之时不顾学生独自(第一个)逃生的行为作了“自由主义”的释义、为其“没有丝毫的道德负疚感”作出了“理性”铺垫,自然毫无悬念地收回了一片鄙夷之声。有意思的是,范美忠在这篇堪称一绝的宣言里,开篇明义第一句竟是:“我曾经为自己没有出生在美国这样的自由民主尊重人权的国家而痛不欲生!”一些替他辩护的人也把对范跑跑的道德批判看成是中国特色的“道德杀人”,还有在美国生活的人言之凿凿地宣称范跑跑的行为在美国根本就不会是个问题,甚至还很符合美国的行为标准。这的确是极大的“误解”。本人在美国当了十几年的全职教师,可以毫不含糊地告诉大家,在美国,教师在上课期间对学生的安全当然负有责任,尤其是在包括自然灾害在内的紧急情况下;如果我在危难之际作出了范跑跑式行为,肯定会被校方辞退,恐怕在同事、学生和家长们的鄙视之下也会无法在社区继续混下去,如果学生当中有伤亡,还有可能被公诉人刑事起诉或家长民事起诉。

以加州Claremont校区为例,其“紧急状况职责”的文件明确规定在紧急情况发生时“每一个教师都有责任直接监管学生,一直与学生在一起直至被指示其他的做法”。(“Each teacher wi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direct supervision of his/her students, remain with students until directed otherwise.”)这个文件还明确教师有责任在火灾、爆炸、地震等紧急状况下组织学生从建筑物里撤离。(“Direct the evacuation of buildings, using designated signals and other procedures, as required, in the event of fire, threat of explosion, or following cessation of earthquake tremors.”)大家在网上可以查查其他美国校区的此类文件,都可以看到大同小异的表述。除去个别词汇的区别,基本出发点都是一致的,即在校期间教师对学生的安全负有责任。

看来范美忠及一些人对美国的衷心崇拜并非建立在对美国的理解之上。其实这已是老生常谈了:有多大的自由就有多大的责任。从这点来说,在美国做事做人比在中国要累得多,每一个人都会有很多很具体的责任,这些责任在法律上和道德上都落实到个人,是不可能以“很多人都那么做,为什么偏要针对我?”、“我对他们负责?那谁对我负责?”、“当官的那么坏,有本事你跟他们干?”、“如果你也身历其境,你就能做得更好?”诸如此类的借口来推卸干净的。

[ 本帖最后由 王山而 于 2008-5-31 09:18 编辑 ]


[ 本帖最后由 东方中华 于 2008-5-31 11:29 编辑 ]
http://blog.sina.com.cn/huuyan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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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归去来 于 2008-5-31 10:46 发表
曾两次被不同学校开除

“ 是否开除我,我看的并不重要。”思想与众不同的范美忠,曾经两次被学校开除,一次是2000 年在广州一所学校,只教了20 天,一次是在杭州外国语学校,教了3 个月,因说了一些学校认为“ 过激”的话被除名 ...
楼主看到这个事实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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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南冠客 于 2008-5-31 10:25 发表
“主张开除范美忠的各界人士”,如果你的医疗保险有着落,如果你的失业保险有着落,如果你的养老保险有着落,如果你有着稳定而丰厚的经济收入,如果你了有实质的言论自由,如果你现在拥有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为这个国家的优保对象,你有闲情有闲心,尽可以去签你们的名吧。但是,如果上述问题你有一项没有解决,首先,你要争取的是自己作为人的权利,如果自己的人的地位都没有建立起来,你所谓的道德是谁的道德吗?没有人的基础的道德本身就不是道德。对自己对他人的权利被剥夺权益被侵害,你愤怒过吗?你抗争过吗?你如果没有愤怒过没有抗争过,你又有什么资格对范美忠愤怒呢?
阁下又有什么资格把自己打扮成人民导师的样子?
教育之道,尚礼义也尚权谋,在人心也在技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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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互相攻击,讲讲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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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人一向这样,总把自己打扮成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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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k12zhu888 于 2008-5-31 11:56 发表
不要互相攻击,讲讲重要的。
调侃也是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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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怎么也拿美国的东西来说事啊?

稀罕啊!
真诚欢迎您对我的观点发表正反意见,但希望您能认真浏览我发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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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攻击”扩大化,楼主的话可在“攻击”社会,“攻击”大众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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讽刺,本来就是一种语言艺术。

我说这话,等着别人来“攻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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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东方中华 于 2008-5-31 11:28 发表
请教楼主身在国内还是身在外国?做过调查和比较吗?假如范美忠是在美国现形为“范跑跑”,会不会被开除,在哪国不会被开除?


http://view.Q ...
本楼主在主帖中已经表明自己是生活在中国,是中国的教师。本楼主主帖针对三个帖子写的,这三个帖子已经明确了开除的主体,我是对“开除的主体”的资格进行的质问。“开除的主体”如果不具备基本的法律地位,那么,他就没有资格开除。这里的法律地位具体指一是在国家中的地位,二是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就第一点来说,这些“开除的主体”在国家中的地位是不完全的。地位是有权利来决定的,什么样的权利决定什么样的地位。这里涉及到“公民”这个概念,它是从西方引进的,始于古希腊,那时只有部分人享受公民的权利,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对公民的定义是:“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作公民”。“主权权威”一般的意义是国家的管理权,成为公民的重要的本质的条件是:参与。公民参与国家管理,把个人权利度让给国家,其实现方式是选举国家管理者,没有这个权利,便不能称为公民。那些要开除范美忠的人都不具备公民资格,要开除他,首先要取得公民资格。第二,如主帖所述,“开除”是法律行为,只有法律才能对违法者执行法律,而且,法律是一个法律过程,执行法律的人是具备专业知识的从业者,正如教师要取得“教师资格证”一样。倘若任何人都可以以法律的名义来执行法律,正如文盲也可以当教师一样的荒唐,法律便被毁损掉,那么,每一个人都将成为牺牲者,都有可能被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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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是上帝,世界就大一统了。
我就不用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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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冠客就是上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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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基本了解了事情的经过。
对于范跑跑的行为我表示谴责,对于范跑跑及其其他人对自己行为的辩解,我感觉很苍白。对于那些舍身救孩子的老师我表示敬佩,如果是在当时的情景下,我自信不会成为“范跑跑”。我相信我会组织学生逃生。以上是我的感受。

我们除了谴责以外,更需要理性的反思。
范跑跑作为一个普通的人,他逃跑的行为本身并没有对别人造成伤害,从结果来看,全校师生全部安全逃生,即使有学生伤亡那也不是范某的行为过错导致的结果,对于自然发生的灾害,你无法追究人为的错误,只有人为的事件才可以追究人为的责任。范某在突发的自然灾害面前做出了自己的选择,作为普通的人,从法律的角度看,他的选择没有正确与错误的区分,那是人的一种本能。有人说要根据法律治罪,如果真的判罪的话,那才是社会的倒退,谁能明确的说明范跑跑违反了哪部法律?

不违反法律的行为不等于就是好的行为,我们做的事情还需要道德,特别是职业道德的约束,从教师的角度看,面对的是未成年人,他们是需要教师的保护的,特别是年纪小的学生,比如小学生,在地震发生的时候,更是需要教师的引导和组织,你没有采取行动,应该视为失职。特别是范某地震以后赤裸裸的“真情告白”,跟我们社会默认的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格格不入,其言行在社会上,学生中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如果我可以投一票的话,我还是赞成开除范跑跑。

所以,作为一个人,我还是尊重范老师的,不能搞人身攻击,但是作为一个教师,对范老师在关键时刻不管学生的生死不能理解、也无法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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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南冠客 于 2008-5-31 12:04 发表
本楼主在主帖中已经表明自己是生活在中国,是中国的教师。本楼主主帖针对三个帖子写的,这三个帖子已经明确了开除的主体,我是对“开除的主体”的资格进行的质问。“开除的主体”如果不具备基本的法律地位,那么,他就没有资格 ...
范美忠两次被开除过,你去审查这些学校的资格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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