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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洺之洺 于 2008-8-13 14:42 发表 
学生家长不理解去告你,麻烦可就大了。
那就要看教师平时在学生中的威信是否树立,惩罚本身是否经得起推敲。
1、在你实行惩罚措施前,必须要考虑惩罚本身是否能避免给学生带来“伤害”(注意,吃苦和伤害是有区别的,比如说我们学校开始实行一种叫“校园劳动XX小时”的惩罚制度,学生是要吃苦的,但是正常的劳动不会给学生带来伤害,而是锻炼和警示;学生有错误你关他十几分钟禁闭也许可以考虑,但是如果使他错误了正常的用餐时间或者耽误了回家的晚上末班车就可能给学生带来伤害),
2、是否是学生能够完成的合理负担(罚抄课文30遍?老师自己想想被领导一下子扣发全月奖金时的心情吧!但是如果是罚抄本课知识提纲两三遍并要背出主要知识点并接受教师考核,否则就要停他的课外活动时间,那这种惩罚就合理一些。),
3、学生本身的错误与惩罚是否有一定的联系(比如说,学生作业不做,你罚他跑操场那就难免体罚的嫌疑,而学生如果早操不认真出勤,或者体育课不守纪律,那你就可以考虑让他跑操场几圈;),
4、教师实行惩罚措施是否明确了其正面意义(比如说罚扫地,如果教师给学生的感觉是扫地很龌龊,那就是教师自己人品有问题,但是如果教师自己认为而且对学生强调:扫地这种惩罚是用做正确的事来洗刷犯错误的耻辱,那这种惩罚对学生的教育作用就要大一些)
5、如果在实行前能得到学生真正的理解,带有班级契约性质,那教师的惩罚就会减少很多阻力,不过这种制订方式多半不适合新教师。一个不善于引导学生的教师,民主就等于放羊,等于无ZF主义。
6、教师自己必须要有正确的惩罚动机,要明确实行惩罚的目的是为了帮助纠正错误行为,有利预防将来的错误,保障正确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多数学生正当利益。不能将惩罚作为教师谋私利、图省心的工具。
7、惩罚的大忌是不理智。那种一怒之下,带有很大程度的泄愤作用的惩罚是错误的,一个频繁使用这种惩罚的教师自己也该被惩罚。即使没有被投诉,自己以后迟早会遭到反弹。
8、惩罚应该秉承权利义务联系的原则,要将惩罚作为班级制度建设的公器,而不能仅仅将惩罚作为教师手中的私器。不要以为“严刑峻法”就是好的。虽然伟大的韩非子和马基雅维利确实论证了这种做法的有效性,但那毕竟是与专制社会相适应的,学生还没有使用民主权利的能力并不表示教师就要彻底与民主教育绝缘。彻底“法家”化的教师,最麻烦的问题是培养出一批情绪化、奴化的学生,自己缺乏约束能力、责任观念,只知道看人下菜单,看到那个教师手段多、威压能力强就老实点,哪个教师不够凶狠他们就不买帐,将威信等同于威严,将人格魅力混同于精神暴力。悲哀的在于这种班主任经常会因为带出乖乖班而被认为是优秀班主任,为什么会这样呢?我们心里清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