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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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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样认定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www.lvsoso.com)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www.lvsoso.com)

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www.lvsoso.com)

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www.lvsoso.com)

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www.lvsoso.com)

二、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www.lvsoso.com)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

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www.lvsoso.com)

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强奸。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对于一贯利用职权奸淫妇女多人,情节恶劣的,可以流氓罪判处。(www.lvsoso.com)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www.lvsoso.com)

三、办理强奸案件要严格分清哪些罪与非罪、此罪与技罪的界限?

1.把强奸同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加以区别。(www.lvsoso.com)

2.把强奸同通奸加以区别。要注意的是:

(1)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www.lvsoso.com)

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www.lvsoso.com)

(2)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www.lvsoso.com)

(3)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www.lvsoso.com)

(4)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www.lvsoso.com)

3.把轮奸同男女流氓之间乱搞两性关系加以区别。有的流氓集团在作案时,既有男女流氓之间的乱搞,又挟持女青年进行强奸的,后者应定强奸罪。(www.lvsoso.com)

4.把强奸未遂同流氓行为加以区别。(www.lvsoso.com)

七、对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强奸的如何处罚?

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强奸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www.lvsoso.com)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10.20法释[1999]18号)

第五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奸淫妇女、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或者奸淫幼女罪定罪处罚。(www.lvsoso.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0.2.13法释[2000]4号)
(2000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处强奸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www.lvsoso.com)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www.lvsoso.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2003年1月8日 法释[2003]4号 自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www.lvsoso.com)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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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了

吃自己的馍馍,让别人馋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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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氓罪~~~~~~~~~新的刑法已经没这个罪了,现在的刑法是97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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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精神不会变的,婚内强奸更是与国际接轨。总之,你学的那法理解释一定是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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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氓罪分解成好几个罪呢,比如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淫乱罪  
俺没说是学理解释啊
在我国,从习惯到法律,都没有认定丈夫强迫妻子与其性交构成强奸罪。学界很多争论只不过偏重多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也认为: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性交,不属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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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是以法律文本为准、司法解释为依据的,司法有一定的灵活性,但行为人最好不要冒这个险。按文本套到你头上,怎么都逃不掉,中国是大陆法系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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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性交,不属于犯罪

那属于什么?
吃自己的馍馍,让别人馋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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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7楼 的帖子

你不是睡了么?梦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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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6楼 的帖子

问题是没得司法解释出来,而且基本上没人告,一般都离婚啦

如果观点成立,你在家的话,只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不过可是以别的罪名起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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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没明确否定的东西就可以照文本套,受害人告不告是另一回事,告到庭上你倒霉就是。

[ 本帖最后由 TonyDeng 于 2008-10-3 00:4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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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0楼 的帖子

我们国家法律也就一问题户,刚才看的计划生育要是说起来一样说不通,不还在实行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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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才不通!当时声明了这是基本国策,就是不容讨论的,就如国体一样,你说中央集权或社会主义不通,那是没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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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你们睡觉
吃自己的馍馍,让别人馋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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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出真知

告一哈不就知道了嘛
吃自己的馍馍,让别人馋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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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的,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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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笑什么
我赞同老T说法
吃自己的馍馍,让别人馋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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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TonyDeng 于 2008-10-3 00:39 发表
司法解释没明确否定的东西就可以照文本套,受害人告不告是另一回事,告到庭上你倒霉就是。


对.我和你打架,   打伤你,   你不告也没事.
越学越不懂,困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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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8楼 的帖子

那要看你打成啥样子咯,我不告可以,检察机关会起诉的,他们不起诉就是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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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雨薇 于 2008-10-3 16:49 发表
那要看你打成啥样子咯,我不告可以,检察机关会起诉的,他们不起诉就是失职
你不说谁知道?他们每天在街上巡逻看有没有人被打?

有多少强奸是在街上当着好多人的面干的?女的不说,哪个知道?
越学越不懂,困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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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0楼 的帖子

学习,可以向他们说的试试,不过出了事别说我提前没给你说过哦~~~~~~~~~~公安局大叔会抓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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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雨薇 于 2008-10-3 22:27 发表
学习,可以向他们说的试试,不过出了事别说我提前没给你说过哦~~~~~~~~~~公安局大叔会抓你的
问题是人家要说啊.
我打你吧.
越学越不懂,困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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够得着就来吧,不过无缘无故打人真不好,还是这么大的人了
公诉案件如果检察机关没有提起公诉,法院也不能审理,这就是我说为什么看伤的程度了,伤得很的话公安局会侦查的,你要把人家打到断胳膊断腿儿,你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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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雨薇 于 2008-10-3 22:50 发表
够得着就来吧,不过无缘无故打人真不好,还是这么大的人了
公诉案件如果检察机关没有提起公诉,法院也不能审理,这就是我说为什么看伤的程度了,伤得很的话公安局会侦查的,你要把人家打到断胳膊断腿儿,你试试 ...
我打了,你不要说,你只说是自己骑车撞树了,谁管你.
越学越不懂,困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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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4楼 的帖子

轻伤可以自诉,你愿不愿意告随你~~~~~~~~~难道学习是想问清楚了,回家变虐待狂?
但是重的不可能你哄哄医生说我撞树了就能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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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雨薇 于 2008-10-3 23:13 发表
轻伤可以自诉,你愿不愿意告随你~~~~~~~~~难道学习是想问清楚了,回家变虐待狂?
但是重的不可能你哄哄医生说我撞树了就能解决的
你们的医生可以得五一劳动奖章和法律小卫士了.
越学越不懂,困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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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只想知道学习几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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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江西吉安 于 2008-10-4 17:02 发表
晕啥?是不是有点经历感想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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