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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求解] 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被起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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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被起诉了

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因初中物理课本(8年级,上科版 书号 ISBN 978-7-5323-6145-8)第137页中的“浸在液体中的物体,其浮沉取决于它所受到的(浮)力和(重)力的大小。当(浮)力大于(重)力时,物体上浮。当(浮)力小于(重)力时,物体下沉;当(浮)力等于(重)力时,物体处于悬浮或漂浮状态”有不真实的内容被起诉了。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2日立案了。该案在法律上、物理理论上、教育上都有特别的意义。出版社因物理课本内容不真实被起诉,该案是中国第一案,也可能是世界第一案。

[ 本帖最后由 左上右下 于 2009-6-13 07:4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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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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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概念的形成是有一个过程的,这个过程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初中物理是不是要像大学物理一样呢?我想这一点有点难做到。因为很多概念的描述,如果十分准确无误,可能这描述本身就超过了初中生的理解或知识范围。
就是大学的量子力学,很多东西也至今只能问“是什么”而不能问“为什么”,因为没有人能告诉你为什么,一定要回答最后也许就得将“上帝”推出来了。
    纯科学的物理学,与教学用的物理学是有区别的。前者是自成体系,步步到位的。而后者是螺旋上升的。
    我总觉得钻牛尖有背于教育科学理论。
电子的质量只不过是其电场能量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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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里有“不真实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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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西行 于 2009-6-12 22:32 发表
哪里有“不真实的内容”?
据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同一粒塑料小球(表面光滑、半径2.97mm、密度1.02×103㎏∕m3),其形状、体积、重力都没有改变,在同一地点,浸在同一杯水中,当其所受浮力大时,塑料小球下沉,当其所受浮力小时,塑料小球却上浮、漂浮。错在哪你自己去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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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楼 的帖子

首先2000年到现在几年了?人生有几个这样的几年?
其次,没有钻牛角尖,没有坚持就没有“当浮力小于重力时,物体会上浮”的发现。这或许是对坚持的奖赏吧。
最后,不坚持实事求是、实验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人,在科学上是根本没有道德的。
你说我的观点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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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术问题应该用学术讨论的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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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左上右下 于 2009-6-13 07:47 发表

据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同一粒塑料小球(表面光滑、半径2.97mm、密度1.02×103㎏∕m3),其形状、体积、重力都没有改变,在同一地点,浸在同一杯水中,当其所受浮力大时,塑料小球下沉,当其所受浮力小时,塑料小球却上浮、漂浮。错在 ...
  我认为这与表面张力有关。如果除此之外没有什么新机制,我可以说下面这段话了,否则我可以收回下面这段话。
  这一现象的出现应该是与表面张力有关,当小球受到的浮力小时,小球上浮是因为表面张力。
因表面张出现的上浮,这能否算“浸在液体中的物体”?
  我以前还做过让针浮在水面上的实验,这也是表面张力。
  如果拿表面张力去钻牛角尖,这本身并没有发现什么新的机制,却想去破坏一个在某种理想化状态得出的正确物理规律,这在学术上是不道德的,也是错误的,对教学而言则是无理取闹了。
本帖最近评分记录
  • 共同学习 威望 +3 这能否算“浸在液体中的物体”?我也对他提出 ... 2009-6-13 09:29
  • 共同学习 金币 +2 这能否算“浸在液体中的物体”?我也对他提出 ... 2009-6-13 09:29
电子的质量只不过是其电场能量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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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能否算“浸在液体中的物体”?

我也对楼主提出过同样的问题。
越学越不懂,困惑中。
本人发帖仅代表自己观点,本人坚持自己的观点直至改变,与任何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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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不等于结案。且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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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钻牛角”的方法

  1、将塑料小球轻轻放到水面时,因表面张力,小球浮在水面上。但这个小球不是先变成“浸在液体中的物体”再上浮。对于“浸在液体中的物体”的概念应是物体表面完全与液体接触到这才能叫“浸在液体中”,“液体”不是“液体”。“浮在水面上的木块”也不算“浸在液体中”,因为它已经在液面,除非受到其它力的作用否则也不可能“上浮”了,但是当你将木块按到水“”时,它必然会“上浮”。
  2、教材中描述的是“在液体的物体”的沉浮规律,因表面张力而浮在水面上的小球不在描述之内,包括浮在水面上的木块均不在描述之内。
  3、教材中描述的沉浮规律是指物体仅受到“力”和“力”这两种力作用下的规律,如果将木块用细线拉住使其不能上浮,这也不是这一规律所描述的内容。一个规律总是在某一“理想化条件”下成立了,如果人为地改变“理想化条件”,比如用线拉住木块、用表面张力浮起针,这都可以视为对“理想化条件”的破坏。破坏理想化条件人的并不能破坏原有的规律,木块不能上浮了,人们会按沉浮规律去分析,得出木块一定是受到了另一个力的作用。针不会下沉,人们按沉浮规律去分析,同样得出针是受到了另一种力的作用。
  4、“理想化条件”几乎是所有物理学规律所必需要的。今天可以用表面张力来起诉的话,那明天所有物理学规律的表述都可以被起诉,所有出版社都得吃官司。
  有些人就是喜欢钻牛角尖出名气,却不知这只不过是小丑而已!
  从几年前的人教社吃官司到今天的上科社,这说明几年前开了一个坏头。另外,也说明,中国司法人员的科学素质太低,没有一点科学素养——有素养的话,还应立案吗?早三下五去二将原告说得脸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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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8楼 的帖子

“浸在液体中的物体”
  请你想想,浸在液体中的物体只能是浸没这种情形呢?浸在与浸没应该是有区别的。本人的理解是,浸在比浸没范围大,浸没是浸在的一种情形。浸在还有一种情形是与液面有接触的,你看课本内容“当(浮)力等于(重)力时,物体处于悬浮或漂浮状态。”如果浸在只有浸没一种情形,哪来的或漂浮状态。

[ 本帖最后由 左上右下 于 2009-6-13 10:4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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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电子无质量 于 2009-6-13 10:00 发表
  1、将塑料小球轻轻放到水面时,因表面张力,小球浮在水面上。但这个小球不是先变成“浸在液体中的物体”再上浮。对于“浸在液体中的物体”的概念应是物体表面完全与液体接触到这才能叫“浸在液体中”,“液体中”不是“ ...
首先,  那是你的理解和看法。还有你对司法人员不能以一概全或者一叶障目,不见泰山。
     其次,我们的实验确有一个上浮的过程,不然法院也不敢立案。另,他们可是用了最长(法定)的时间——7个工作日审查的。
     还有:
漂浮在液面上的物体受到的浮力小于物体的重力》和
当浮力小于重力时,物体不仅会下沉,也会上浮》是我们今年的文章。第一篇通过中国力学年会征文的初审,但可能无法入选,原因仅仅是格式上出点毛病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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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3楼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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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提交

所属专题 力学实验教学研讨会
稿件标题 漂浮在液面上的物体受到的浮力小于物体的重力
作者 林雅英,林连城
提交日期 2009-4-1 14:56:23
稿件摘要 下载稿件摘要  
稿件全文  
(只可以上传Word文档,文件不允许超过1M)  
审核日期 2009-4-21 0:46:46
审核结果 审核通过
审核意见 稿件内容符合本专题,请按会议详细摘要样张编排后重新提交。何小元
   
   
   


[ 本帖最后由 左上右下 于 2009-6-13 10:2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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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表面张力将小球浮在水面上,与用线将木块悬浮在水中,两者没有什么两样。
电子的质量只不过是其电场能量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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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5楼 的帖子

首先,那是你个人的理解;其次告诉你:何小元,可是东南大学的博导,中国力学委员会委员;最后没有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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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学物理的人,心里都非常清楚,都可以预测官司的结果。
偷偷问一下:打这个官司要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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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原帖由 廖老头 于 2009-6-13 09:37 发表
立案不等于结案。且听下回分解。
能立案,至少证明我又得到一些人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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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桂林古稀老朽 于 2009-6-13 08:30 发表
  学术问题应该用学术讨论的办法解决。
中科院,我也寄过了;报刊,我也寄过了;教育部我也反映了,新闻出版总署,唉,都没用啊!即使等到变成灰,也没用。只好找司法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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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左上右下 于 2009-6-13 10:20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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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连城已登录      |   



  
      距离大会还有5 ...
  简单点,你的实验除了“表面张力”的利用之外,还有没有其它新发现?如果没有,我只好说:很同情你!因为你当了一次小丑了,而且白白浪费近十年时光,一寸光阴一寸金,你的损失太大了,但我却无法资助你!
  如果还要玩“”与“浸没”的文字游戏的话,那请你看清楚“液体”的“”是什么意思。
  还要多玩一点,也有:“浮力大于重力,上浮”不等于“上浮,浮子大于重力”,如果还有其他力的“上浮”呢?
  “浮力等于重力,悬浮”也不等于“悬浮,浮力就等于重力”,被线拉住浮不上来了,当然只能悬在那里了!
  你所谓的小球有“上浮的过程”,只不过是表面张力比较大,你按下去小球又浮上来。那我是不是还可以用线拉一拉,“完全浸没在水中的”“浮力大于重力的”木块还“下沉”呢!
  其实,你不过是钻了两个牛角尖,一个是文字游戏。你钻了“”字,但还不到位,因为你没看到“液体”,其实“中”字也还可以钻一钻的,比如我说“我站在水中”,水也没有把我“浸没”呀!
  第二个牛角尖就是施加了重力浮力之外的其它的作用力,来破坏理想化条件。我说过,这伎俩和用线拉住水中的木块没有什么两样,不过你狡猾一点,利有的是液体本身的作用力。
  比较激动,用词可能不当,我先认个错,请不要起诉我——我真的怕你这样动不动就起诉的人。不过你认个错,我就向你道歉和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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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比比爱 于 2009-6-13 10:28 发表
只要是学物理的人,心里都非常清楚,都可以预测官司的结果。
偷偷问一下:打这个官司要多少钱?
100元,诉讼费。很贵的!!!!没请律师,否则很多很多。

[ 本帖最后由 左上右下 于 2009-6-13 11: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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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0楼 的帖子

感谢你有一个大慈大悲的心,请你把你的大慈大悲的心花在那些确实需要帮助人的身上,他们会不胜感激的,我也会替他们感谢你的。而我,你就别费心了。

[ 本帖最后由 左上右下 于 2009-6-13 12:0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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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左上右下 于 2009-6-13 10:24 发表
首先,那是你个人的理解;其次告诉你:何小元,可是东南大学的博导,中国力学委员会委员;最后没有最后
  博导呀? 这是教育体制问题了,怎能让这种人当博导难怪中国的科技这么落后!不如请我去算了!俺高中都没读过,只是看过几本破旧的物理书而已,所以工资不多。当博导,工资一定不低,我正有个只要花几百元就能做的实验没钱去做呢!
  力学委员会委员?不懂得“想理化条件”当什么委员,不如请我去算了!俺还没有一官半职呢!
  这世上有钱就好,可以当博导,可以当委员,当了博导就有高工资,当了委员就有很多收入,钱呀钱,真是好东东呀!有钱还可以打官司出名,输了也出名!
  声名:如果原告不是利用表面张力,而是发现了其他重要的物理学规律,我收回全部不客气的话,并献出一年的工资作为对原告的奖励!否则,原告被我嘲笑就是自找的,我对自己的言语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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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3楼 的帖子

没有口水与汗水,就没有成功的泪水。希望彼此谅解。
要纠正别人之前,先反省自己有没有犯错。尽量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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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为“何小元”就是原告,对不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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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纠正别人之前,先反省自己有没有犯错。尽量三思而后行。”
说得是,如果你是原告的话希望你对自己多说几次这句话。
  只要是利用了其它力使密度比水大的小球浮在水面上,这就和用线拉住木块而悬浮在水中,是同样的人为地破坏“理想化条件”,两者没有什么两样。
电子的质量只不过是其电场能量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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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请何小元看看这里的贴子。再看他如何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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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漂浮在液面上的物体受到的浮力小于物体的重力》是因为还受到了表面张力,对不对?
  《当浮力小于重力时,物体不仅会下沉,也会上浮》同样是因为受到了表面张力的作用,对不对?
  我是不是也可以来一篇《悬浮在液体中的物体受到的浮力大于物体的重力》(因为有一根细线拉住它)
  再来一篇《当浮力大于重力时,物体不仅会上浮,也会下沉》(因为有人用线将它住下拉)
  标题都没有错,也没有吹牛,而实质呢,一个小把戏而已!
电子的质量只不过是其电场能量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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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9楼 的帖子

  “打官司”是公民的权利!
  但老朽个人认为“打官司”不是解决“学术问题”的办法,至少不是解决“学术问题”的最佳办法。

  “学术问题”应该通过“学术争鸣”的办法解决。
  用“行政干预”“司法判决”来解决“学术问题”,弄得不好,很可能适得其反。
  在科学发展史上,因“司法判决”造成过多少冤案?
  鲜有听说“司法判决”促进了“学术发展”的。
  老朽说的,不包括“学术造假”。“学术造假”给予“司法判决”于法于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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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桂林古稀老朽 于 2009-6-13 08:30 发表
  学术问题应该用学术讨论的办法解决。
中科院,我也寄过了;报刊,我也寄过了;教育部我也反映了,新闻出版总署,唉,都没用啊!即使等到变成灰,也没用。只好找司法的啦。

[ 本帖最后由 桂林古稀老朽 于 2009-6-13 11:5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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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 19楼

争论的时候可以耳赤,但一定要轻声点。上法庭是完全自由的,但一定要慎重点,尤其是学术上的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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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时区 GMT+8, 现在时间是 2010-9-10 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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